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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 【規則目的】為了讓用戶享受到更真實、安全、可信賴的網絡環境和交易體驗,推動線上線下一體化的協同治理,優化愛教練私教網(以下簡稱:愛教練)平臺服務體系,特制定本規則總則。
第二條
【規則基礎】
(一)【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
相關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規定”)規定了愛教練私教網服務體系各方的法定權利義務,是愛教練平臺規則制定、修訂的法律基礎。
(二)【規范基礎】愛教練平臺相關協議作為愛教練與其用戶、平臺內經營者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是愛教練平臺規則的規范基礎。
(三)【理念基礎】愛教練平臺各方踐行商業道德和社會責任,在愛教練平臺上共生共贏、共治共建,自律規范發展,對法律未有明確規定的,平臺通過有益探索不斷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是愛教練平臺規則的理念基礎。
第三條
【規則原則】愛教練平臺各方應尊重和信守以下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信。愛教練平臺各方在愛教練平臺上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條
【適用對象】愛教練平臺規則適用于愛教練平臺服務體系各方,包括平臺內經營者(包括教練(老師)、場館、其他相關者),以及用戶和愛教練平臺經營者等。
第五條
【規則體系及效力】愛教練平臺規則體系及效力級別如下:
(一)【規則體系】愛教練平臺規則是以下規則的統稱:
1.《愛教練平臺規則》(以下簡稱“《總則》”);
2.愛教練平臺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愛教練平臺各方市場管理與違規處理、行業市場管理、營銷活動和其他必要事項,所制定的有關具體規則規范,包含對具體規則規范進一步細化制定的相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規則規范”);
3.根據愛教練平臺臨時性管理需求所制定并發布的臨時公告。
(二)【效力級別】《總則》中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規則規范或臨時公告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愛教練平臺規則尚無規定的,愛教練根據法律規定或相關協議處理。
第六條
【規則程序】愛教練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要求和愛教練平臺私教體系發展需要,對愛教練平臺規則適時審慎制定或修改,并在愛教練平臺規則頁面進行公示,規則自公示期滿之日起生效。
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規則依法適用專門的公開征求意見程序。
第七條
【規則溯及力】發生在規則生效以前的行為,適用當時的規則;發生在規則生效以后的行為,適用新規則。
第二章 教練/場館一般規定
第八條
【通用原則】教練/場館在愛教練平臺的所有行為都需要遵守國家法律規定、愛教練平臺規則要求,以及根據愛教練平臺相應頁面指引進行操作。
第九條
【注冊】教練/場館應當根據愛教練平臺的流程和要求完成注冊,注冊后無法自行修改。
第十條
【認證】教練/場館應當根據愛教練平臺的認證要求,提供本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其負責人、非法人組織及其負責人等,下同)真實有效的信息。
(一)教練/場館應當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信息、有效聯系方式、真實地址、支付寶相關信息等證明身份真實性、有效性、一致性的信息。教練/場館提供的本人/機構信息不完整、失效或可能不準確的,愛教練可不予通過認證。
(二)為保障教練/場館認證信息的持續真實有效,愛教練有權自行對已通過認證的商家教練/場館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
【信息發布】教練/場館不得發布如下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欺詐、虛假、不準確或存在誤導性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社會公德或根據愛教練平臺相關協議等不適合在愛教練平臺上發布的。
第十二條
【交易】教練/場館/用戶應遵守愛教練平臺交易流程的各項要求進行真實交易。
第十三條
【評價】教練/場館/用戶應合理使用愛教練平臺評價工具,其中使用愛教練評價工具須遵守相關規定,嚴禁謾罵、譏諷、攻擊等不正當、不合法行為。
第三章 教練/場館入駐規定
第十四條
【入駐與退出】教練/場館滿足相關條件后,方可根據愛教練設置的流程進行入駐。
教練/場館可向愛教練申請注銷帳戶,帳戶注銷前須對已達成的交易履行教學、維權投訴處理等交易保障義務。
第十五條
【資質備案】教練/場館發布需要準入的服務信息時,應當根據相關規則及系統設置要求提交資質材料,通過愛教練備案或審查。
第十六條
【信息及質量】教練/場館應確保其出售的服務具備其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符合相應的標準等,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風險,并對其所提供的服務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愛教練平臺有權根據相關規范對服務進行抽檢。
第十七條
【交易履約與服務保障】教練/場館須履行服務等承諾,包括根據愛教練平臺規則及其自身作出的承諾在規定和承諾期限內提供服務(特殊情形除外)等。
教練/場館應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消費者保障服務,遵守相關質量服務規定。
第四章 定義
第十八條 教練,指與愛教練簽訂《愛教練平臺服務協議》并完成平臺內經營者入駐流程的人員,即具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
第十九條
消費者,指在愛教練平臺上購買服務或商品的人員。
第二十條 場館,指與愛教練平臺簽訂《愛教練平臺服務協議》并完成平臺內經營者入駐流程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于2022年6月1日首次生效。